封神榜: 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

作者: 逍遥 2005-08-28 我要投稿专区首页

网络游戏
我们先看看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网游防沉迷系统标准》的核心内容:要求网游厂商将玩家经验值涨幅与其在线时间长短相结合,连续在线时间过长将通过减少或禁止获赠经验值,使玩家无法依赖长时间“在线练级”获得游戏内个人能力的增长,从而有效控制玩家在线时间,改变其沉迷网络游戏的不良上网习惯。《网
我们先看看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网游防沉迷系统标准》的核心内容:要求网游厂商将玩家经验值涨幅与其在线时间长短相结合,连续在线时间过长将通过减少或禁止获赠经验值,使玩家无法依赖长时间“在线练级”获得游戏内个人能力的增长,从而有效控制玩家在线时间,改变其沉迷网络游戏的不良上网习惯。
  《网游防沉迷系统标准》规定,玩家连续游戏3小时后获取的经验值减半,5小时后经验值为零。
  为防止玩家通过频繁上下线规避系统,《网游防沉迷系统标准》设计了“累计在线时间”和“累计下线时间”两项指标,玩家下线后,只有“累计下线时间”满5小时,被累计的在线时间才会被清零。

一、《标准》缺乏法律授权依据
从以上文字中,我有2个问题始终弄不明白。
第一,总署对“良好习惯”和“不良的习惯”是根据什么法律的授权来认定、又是怎样进行认定的?我们先缩小前文所说“习惯”的外延,仅仅把这里提到的“习惯”理解为“游戏玩家上网时间”。我急于想知道:上网时间3小时为“健康”的标准是通过什么样的科学论证来认定的?而我最想知道的问题是:总署是根据什么法律的授权来对玩家上网时间做健康审查的认定的。
第二,从《标准》的目的明显看出,总署试图通过立法途径来改变玩家的“不良习惯”。我第一次发现公民的那些并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个人习惯也即将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了。这就如同用法律来规定“不许有裸睡的习惯”、“不许有早上刷牙的习惯”一样可笑。

二、《标准》以偏概全
不错,网游的玩家当中,有一些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未成年人在家“不健康”网游,则家长有义务实施保护;如果在网吧“不健康”网游,则文化、工商、公安等公共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管理办法》去调整网吧经营者经营行为达到保护目的;如果在学校“不健康”网游,学校有义务保护。
但是,网游玩家并不完全是未成年人,特别是收费昂贵的那些网游,并不是多数未成年人所能随便玩得起的。因此,《标准》没有甄别玩家的分类,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也就限制了所有参与网游公民的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标准》涉嫌违宪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说,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界限,是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为最大范围的。而总署《标准》对公民文化活动作出了新的限制,就必须首先证实“全体网游公民超过3小时或者5小时的网游就是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一事实。否则,等于是僭越了宪法的界限向公民课以了新的义务。因此,我才说《标准》涉嫌违宪,应当提起违宪审查。

 相关论坛】   【打印本页】  

::::::::::参阅:游戏同类文章
::::::::::相关精彩文章

::::::::热门新闻关注::::::::